德州联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626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飞,夏津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
被告:***,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
被告:德州联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蒙山路恒力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北办公楼一楼107。
法定代表人:贾桂岭,总经理。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和同,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德州联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秀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