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民初2096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流,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君,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滨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朱备镇朱备集镇笔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UWNX3X7。
法定代表人:朱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滨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汪云逸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