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滨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滨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3民初3197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流,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军,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滨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朱备镇朱备集镇笔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UWNX3X7。
法定代表人:朱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方敏,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滨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方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撤回对安徽滨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方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安徽滨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方敏的起诉。
审 判 员 徐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岚
书 记 员 魏伟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