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田阳区建筑工程公司

田阳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1021民初1054号
原告:田阳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博爱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雷日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广西阳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县头塘镇二塘村。
法定代表人:苏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8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广西百色右江区,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田阳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需要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田阳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签收本裁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 判 长  潘少勇
代理审判员  龚秀金
人民陪审员  黄丽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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