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秦皇岛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秦开民初字第593号
原告:秦皇岛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151949-1。
法定代表人:张竹,董事长。
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0525324-X。
法定代表人:杜志钢,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市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321989-1。
法定代表人:李金东,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承德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秦皇岛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50元,减半收取计12825元,由原告秦皇岛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孟凡江
审 判 员  孟宏伟
人民陪审员  王忠民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戴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