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秦皇岛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淄博瑞骏减速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91民初3628号之一
原告:秦皇岛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东,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减速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仕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淄博博山光正律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秦皇岛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减速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秦皇岛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秦皇岛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