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巴州天山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391民初752号原告:秦皇岛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东,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州天山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州天山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裴秋红二0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