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91民初3628号之一
原告:***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减速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博山光正律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减速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