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91民初415号之二
原告***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市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三农现代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柴国权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