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正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4014号 原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鱼山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H73BG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6126829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7元,减半收取1908.50元,由原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