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1070号之一
原告: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02963882,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11号楼2层237室。
法定代表人:徐理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志文,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逐一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AXYEX19,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59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章国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逐一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70元,减半收取2693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1935元,由原告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明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