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高新区江南大道3900号1层1039室,组织机构代码:MA27YU434。
法定代表人吕晗。
被执行人杭州逐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北路591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MA2AXYEX1。
法定代表人章国伟。
依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贸仲裁字第008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杭州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3197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489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自动履行人民币32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4898元。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应予准许,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1执23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方正中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