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逐一科技有限公司

荷塘区啊哩吧吧时尚餐厅与杭州逐一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民初253号
原告:荷塘区啊哩吧吧时尚餐厅。所在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广场东都商业文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2MA4LP9N19B。
经营者:漆建伟,男,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杭州逐一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AXYEX19。
法定代表人:章国伟。
原告荷塘区啊哩吧吧时尚餐厅与被告杭州逐一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荷塘区啊哩吧吧时尚餐厅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荷塘区啊哩吧吧时尚餐厅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荷塘区啊哩吧吧时尚餐厅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荷塘区啊哩吧吧时尚餐厅负担。
审判员  刘晓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 姝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