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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知民初670号之一
原告:杭州逐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59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章国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钦,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红,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印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203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金连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华,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逐一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印派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2年1月19日,原告杭州逐一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2、3变更为“2.判令被告浙江印派科技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原告杭州逐一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款项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当日,原告杭州逐一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杭州逐一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逐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逐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逐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王玲
审判员高海忠
人民陪审员倪健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