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5979号
原告:杭州逐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
法定代表人:章国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婉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韦利东。
原告杭州逐一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杭州逐一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逐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杭州逐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旭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庞哲凯
书 记 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