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铂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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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破申4号
申请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明月路304号1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BCN0T6C。
法定代表人:蒋士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学弟,浙江当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亚中路1100号(平谦国际现代产业园(嘉兴)有限公司)A5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CY9351R。
法定代表人:崔军佼。
申请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信公司)与被申请人***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院审查中,***公司申请本院给予调取证据的期限,本院给予7天。该期限不计入本案审查期限。
本案审查过程中,铂信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申请人铂信公司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褚翔
审判员黄阁
审判员王浩
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