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景悦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5736号 原告:***,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浙江景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金都市场溪中东路二幢30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景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周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