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坤禹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梦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坤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1102民初3214号 原告:丽水梦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A1ER64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坤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湖塘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H1GQT8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丽水梦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坤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丽水梦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370.8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丽水梦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坤禹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灯箱等的数量、单价、合同履行方式及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合同总价为25370.8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被告仅预付款项5000元,余款20370.84元经原告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坤禹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丽水梦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付货款人民币20370.84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浙江坤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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