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坤禹建设有限公司

缙云县志达窗帘店、浙江坤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2民初3481号 原告:缙云县志达窗帘店,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紫薇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2MA2E1WW42D。 经营者:***,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苍岭脚村苍心路北二巷18号。 被告:浙江坤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湖塘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H1GQT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缙云县志达窗帘店与被告浙江坤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缙云县志达窗帘店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缙云县志达窗帘店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缙云县志达窗帘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计101元,由原告缙云县志达窗帘店负担。 审判员王灯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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