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5384号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漕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永昌泾大道1号漕湖大厦6F。
法定代表人:孙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芳,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宏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通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漕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漕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魏丽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