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洁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咸丰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宏洁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6民初2557号
原告:咸丰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35234806XP。
法定代表人:祝耀,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刚,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云,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宏洁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虎丘区鹿山路369号国家环保产业园29幢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8837965XG。
法定代表人:王伟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咸丰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洁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咸丰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工程款152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为了建设咸丰大道片区贫困村巩固提升工程咸丰大道照明工程,原告和被告于2019年8月1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工程中标价)为:壹仟肆佰玖拾捌万陆仟叁佰叁拾
肆圆贰角伍分,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8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10月16日,该合同期限现已届满。合同签订后,被告对咸丰大道照明工程开始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3263396.83元。2022年3月,湖北省审计厅在对我公司有关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由被告承建的咸丰大道照明工程在投标时存在将电缆子项目报价与拦标价之间的差价218.68万元,分摊到照明工程其它子项目,抬高了其它子项目报价的问题,责令我公司限期整改,追回资金。经过沟通后,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被告发《关于退回咸丰大道照明工程款的函》,载明:请贵司于2022年7月26日前,将该部分差价218.68万元退回我公司指定账户,如逾期未予办理,我公司将依法予以追索。被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我公司回函,表明愿意配合,待当事人都到场的情况下,更能明确分清各自的职责。由于被告未履行退还部分工程款的义务,原告又于2022年8月31日向被告发《关于退回咸丰大道照明工程部分工程款的函》,载明:请贵司在收到此函十日内,将218.68万元退回我公司指定账户,如逾期未予返还,我公司将依法主张权利。被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我公司回函,载明:我公司已于2022年9月27日退款50万元,9月30日退款8.68万元,原承诺于2022年10月10日前退还余额160万元,但由于受到近期整体市场行情影响,公司资金紧张,在外工程款尚未到位,目前公司正在努力筹款,于今天再筹集资金退款8万元,退款总额为66.68万元,尚欠152万元,我单位正积极推进
工程款回笼后退款,请贵公司予以谅解。现再次承诺,剩余资金152万元在2022年10月20日前退回。被告承诺退还剩余工程款时间为2022年10月20日,现已逾期,由于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退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具状起诉,请贵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熊建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