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1635号
原告:锡山区东北塘***轮胎修理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5MA1YFD0G8H,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锦阳村陈巷桥堍。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用得住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20M9LH8H,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斗山花苑216-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齐鹿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01529143D,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滧河路696号11幢190室上***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镇江优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22GAJ32J,住所地镇江市扬中经济开发***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324629964T,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2528号1幢1层11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1MH7AT1H,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浩宇博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JYW253,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1号2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高新区毅泰隆建筑材料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5MA1PRQAC1T,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世纪花园世纪一路商用房47号。
经营者:**。
被告:苏州格调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323753584Q,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鑫悦生活广场1幢13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宏洁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8837965XG,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225号12号标准厂房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N1FFP60,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锡山区东北塘***轮胎修理部与被告无锡市用得住建材有限公司、上海齐鹿贸易有限公司、镇江优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浩宇博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毅泰隆建筑材料商行、苏州格调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洁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建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锡山区东北塘***轮胎修理部在规定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锡山区东北塘***轮胎修理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