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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财保738号 原告***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望花中街。 法定代表人迟久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造甲村。 被告上海奇光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报业世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北街 法定代表人曲波。 被告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 原告***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奇光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辽宁报业世鸿置业有限公司、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奇光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辽宁报业世鸿置业有限公司、江*****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面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 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