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1728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莺**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4625015Q,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空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8837965XG,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225号12号标准厂房6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常州莺**纺织有限公司与江*****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732.72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