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津力源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津力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13567号
原告:青岛津力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大地花园**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P1KYT90。
法定代表人:田效芹,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珂,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与化民营路交叉处闽侨大厦东塔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000665097839G。
法定代表人:陈少榜,系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松,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津力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因原告请求庭外自行协商,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管清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瑞琪
书记员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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