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4228号之一
原告: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瑞华,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95145244C。
住所:长垣县蒲西办事处山海大道以南、大广高速口以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昱,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55641572XW。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镇西南综合贸易市场*栋***楼**号。
被告:***,女,汉族,1984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4元,减半收取计1097元,由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杰
审判员 王美荣
审判员 韩卫民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翟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