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成都创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4227号
原告: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瑞华,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95145244C。
住所:长垣县蒲西办事处山海大道以南、大广高速口以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昱,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创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DF78T9C。
住所: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大江社区南星路**号紫蕊苑********号。
被告:***,男,汉族,1984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创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计782.5元,由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原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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