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28民初5179号
原告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办事处山海大道以南、大广高速口以东。
法定代表人:姚瑞华,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95145244C。
委托代理人刘东昱,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
委托代理人杨尊加,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住长垣县。
被告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环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贾俊艳,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99975118A。
被告***,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贾俊艳,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肖太旭,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委托代理人肖太海,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贾俊艳、肖太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5元,减半收取5102.5元,由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邢海军
人民陪审员  刘 彬
人民陪审员  杨 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振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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