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深州市天正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28民初5064号
原告: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瑞华,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95145244C。
住所:长垣县蒲西办事处山海大道以南、大广高速口以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昱,男,汉族,1984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深州市天正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松云,任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2MA0823QB9D。
住所: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赵八庄路段保衡路东侧。
原告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州市天正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3元,减半收取计1461.5元,由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翟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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