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4226号
原告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瑞华
住所地长垣县
委托代理人刘东昱,河南针石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重庆市綦江县,
原告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7元,减半收取1108元,由河南卫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培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