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四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四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市水务集团高新给排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91民初3125号
原告大庆市四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发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闫喜谦,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庆市水务集团高新给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园科研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斌,黑龙江衡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四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水务集团高新给排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四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庆市水务集团高新给排水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大庆市四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刘铁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