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知民初121号
原告:巴林左旗繁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东城河路东城丽景楼下10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2MA0RRQEC7K。
法定代表人:邓春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颖慧,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多彩贵州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州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33号天一国际广场11栋1单元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976129693。
法定代表人:陈麟,经理。
原告巴林左旗繁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多彩贵州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巴林左旗繁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林左旗繁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林左旗繁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巴林左旗繁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来
审 判 员 莲 荣
审 判 员 苏力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蒙 晖
书 记 员 张海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