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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多彩贵州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33号天一国际广场11栋1单元9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多彩贵州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翊萌,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伟,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多彩贵州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435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多彩贵州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2.裁定将该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法人,其作为被告的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一审原告***提供的北京市居住证,可以确认***在京居住的事实。基于此,本市可以作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被上诉人选择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网络侵权诉讼,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胡怀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万颖颖
书  记  员   刘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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