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易迈科技有限公司

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易迈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和知民初字第548号
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京市海淀区**清路**号院**号路**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易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北端西侧京燕大厦2号楼1、3门707(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被告公司员工。
第三人***蓄能器(天津)有,住所天津市津**经济开区发开区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易迈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静
人民陪审员朱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