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2749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聚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能大厦1410室。
法定代表人:王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珍,女。
被执行人: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新聚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新聚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新聚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8执274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玲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曹彦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