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5842号
原告:山西安运风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诺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原告山西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诺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山西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安运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42元,减半收取6671元,由原告山西安运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姣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