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宝山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湖县农业农村局、英吉沙县**肉羊良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1执复15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麦盖提县宝山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麦盖提县库木库萨尔乡8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湖县市政大道28号院。 负责人:***米提·阿不拉,该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孜·热合曼,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英吉沙县**肉羊良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吉沙县乌恰镇25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湖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湖县农业农村局与英吉沙县**肉羊良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麦盖提县宝山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的(2021)新3128执异1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麦盖提县宝山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麦盖提县宝山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县人民法院查明,2019年6月24日、8月16日,**湖县农业农村局与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分别签订了奶牛《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湖县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7月2日给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拨付预付款284.4万元,于2019年8月20日拨付预付款189.6万元,两次共计给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拨付预付款474万元。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收到该款后,将该笔款分两部分,一部分挪用于英吉沙县购买扶贫羊,另一部分挪用于向疏勒县畜牧局交纳购买扶贫牛定金和购买扶贫牛。2019年9月23日,**湖县农业农村局发现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将**湖县农业农村局拨付给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的474万元专项购牛款挪作他用后,经**湖县农业农村局、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协商,签订《奶牛采购补充协议》,要求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在2019年9月30日前将挪用的474万元及时转回合同账户。同时约定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扶贫牛交付给**湖县农业农村局。 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挪用**湖县农业农村局该笔款购牛,将购买的牛卖给了疏勒县畜牧局,疏勒县畜牧局将支付给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的卖牛款500万元通过疏勒县人民法院将其中的188万元支付给了乌鲁木齐一家公司。2019年10月14日,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与麦盖提县宝山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签订《购牛协议》,同日,在疏勒县畜牧局的运作下将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账户上的3,123,482元转给了麦盖提县宝山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湖县农业农村局发现自己的购牛款被转移后,于2019年10月25日向**湖县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申请对第三人麦盖提县宝山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账户上的3,123,482元进行划拨,**湖县法院依法进行了划拨。 **湖县人民法院认为,2019年9月23日,**湖县农业农村局发现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挪用购牛款后,于2019年9月23日再次与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签订《奶牛采购补充协议》,要求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在2019年9月30日前将挪用的474万元及时转回合同账户,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同意返还并在协议上签字。2019年10月14日,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与麦盖提县宝山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签订《购牛协议》,合同金额285.6万元,同日,在疏勒县畜牧局的监督下,在麦盖提县宝山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一头牛都没有交付的情况下,将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账户上本应还给**湖县农业农村局的3,123,482元,在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非法转移给了麦盖提县宝山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湖县农业农村局追回被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转移的国家财产,挽回国家财产损失,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异议人要求返还先予执行款的意见,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裁定:驳回麦盖提县宝山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麦盖提县宝山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向本院复议称,请求撤销**湖县法院(2021)新3128执异1号民事裁定,裁定被申请人**湖县农业农村局返还复议申请人供牛款3,123,482元,被申请人**湖县农业农村局承担利息损失暂定300,635元。2、请求撤销**湖县法院(2019)新3128民初417号民事裁定书。事实与理由:1、**湖县法院作出(2019)新3128民初417号民事(先予执行)裁定及(2021)新3128执异1号民事裁定错误。2、**湖县法院扣划复议人宝山生态公司帐户上的3,123,482元,其执行行为违法。**湖县法院扣划执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其行为严重违法。3、**湖县扣划的3,123,482元系宝山生态公司所有,而非复议人**良各公司挪用的购牛款。4、此案为**湖县政府干预的案件,**湖县法院严重违法,耗费2年多的时间,久拖不予审查,多次违法作出裁定,损害复议申请人的利益。 申请执行人**湖县农业农村局辩称,1、**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3128民初417号先于执行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2.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严重违反了事实及法律,甚至有利用诉讼程序谋取非法利益的嫌疑,如果他的复议请求被支持,不仅违反了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也将给国家财产带来巨大损失,事实理由如下:2019年6月与8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签订了奶牛的采购合同,并向其支付了4,740,000元,但是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并没有向申请执行人供牛,也没有将该采购款归还申请执行人,虽然被执行人作出了归还的承诺。另,被执行人与疏勒县畜牧局签订了商品牛的购买协议,金额为1,423.182万元,该款于2019年的8月9月全部打入了被执行人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的监管账户,该监管账户是由疏勒县畜牧局进行监管的,1,423.182万元是疏勒县畜牧局给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的,但是,被执行人并没有动用这笔购牛款向疏勒县畜牧局购牛,而是动用了**湖县农业农村局的474万元购牛,购买的商品牛交付给了疏勒县畜牧局,疏勒县畜牧局在收到商品牛之后,向被执行人支付了500万元,这500万元在疏勒县畜牧局的监管下,将本案争议的3,123,482元进行了划拨,划拨给了本案的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4日与复议申请人签订了购牛协议,协议的总金额是285万元,就在合同签订的当日,疏勒县畜牧局划拨给复议申请人3,123,482元,之后,申请执行人立即向**湖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先于执行的申请,因为这笔款项是国家的扶贫资金,是不允许流失的,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维护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的权威。 被执行人英吉沙县**良种科技发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故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就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钱财,并立即执行的一种应急措施,根据《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适用一定的范围及一定的条件,1、必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先予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还会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必须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3、被申请人必须有履行给付能力。2019年10月25日**湖县人民法院下发(2019)新3128民初4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划拔被申请人麦盖提县宝山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在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123,482元。2019年12月3日**湖县法院下发(2019)新3128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英吉沙县**肉羊良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湖县农业农村局预拔付购牛款3,123,482元。2020年4月10日本院下发(2020)新31民终31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2份判决没有让复议申请人麦盖提县宝山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执行必须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但是本案**湖县法院划拔麦盖提县宝山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在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123,482元没有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同时复议申请人麦盖提县宝山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英吉沙县**肉羊良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复议申请人要求撤销**湖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8执异1号执行裁定的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湖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8执异1号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喀什地区**湖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8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 二、本案发回喀什地区**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虹 审  判  员   张 荣 琴 审  判  员   古丽巴哈 二 O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李 彦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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