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器械(营口)有限公司

国药器械(营口)有限公司与营口市妇产儿童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804民初4883号
原告:国药器械(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辽东湾大街南段亚龙湾壹号8号楼2#3#门市。
法定代表人:孙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营口市妇产儿童医院,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东段****号。
法定代表人:孙赫今,该医院院长。
原告国药器械(营口)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妇产儿童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国药器械(营口)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申请减、缓、免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国药器械(营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霍建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路 鑫
书 记 员 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