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6790号
原告
***恒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79224866Q)。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汇纤村。
法定代表人:周信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贵猛,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北普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124590974576G)。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西羊市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
裁定主文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张红卫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徐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