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普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恩皓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北普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11民初2133号
原告:河北恩皓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苏邱村村南200米方西线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7N7AYX0。
法定代表人:闫大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凯,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普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楼底镇西羊市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59097457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被告:***,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河北恩皓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北普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恩皓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恩皓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0元,减半收取3270元及保全费2267元,合计5537元,由原告河北恩皓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学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