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普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景烁化工有限公司与河北普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05民初4509号
原告:山东景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大顺路蓝溪公寓88号2单元304室。
法定代表人:刘洪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曰刚,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普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西羊市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总经理。
原告山东景烁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普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景烁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7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山东景烁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