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1民初539号
原告:***市新秀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秀林镇南秀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75548914XY。
法定代表人:郝江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新,***市井陉兴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普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栾城区楼底镇西羊市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590974576G。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新秀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普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市新秀林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新秀林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1264元,由原告***市新秀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仇振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