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5民初1642号
原告:云南旭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光路8号(M1-2地块)南面六层办公室的第六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冠县北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梁堂乡北寺地(东外环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云南旭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冠县北方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云南旭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旭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