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5执25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北方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北方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民终57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北方管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下存款20万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耿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