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4民初10802号
原告新疆美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冠县北方管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美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美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美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新疆美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邓红娟
书 记 员 于瑞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