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79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03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山东冠县北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梁堂镇北寺地村(东环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081786868G。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单位。
***与山东冠县北方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执前保全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存款。现因被申请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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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