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县北方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新烨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北方管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民终1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新烨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寿光市文家街道金光街门头房104号西起第1间沿街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淑凤,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冠县北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梁堂乡北寺地(东外环南首)。
法定代表人:刘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新烨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冠县北方管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5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新烨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新烨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孔繁奎
审 判 员 范晓静
审 判 员 贾 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蕾
书 记 员 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