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县北方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新烨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北方管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3514号
申请人:山东新烨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文家街道金光街门头房104号西起第1间沿街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淑凤,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冠县北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梁堂镇北寺地。
法定代表人:刘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新烨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冠县北方管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冠县营销服务部业务部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