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崇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泰榕水泥制品厂、福建省崇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603执658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泰榕水泥制品厂、福建省崇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泰榕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崇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5428.7元(包括欠款本金523041.6元、违约金67943.1元、**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992元、案件受理费4774元、执行费7678元)以偿还本案债务,双方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结,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