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旭峰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福建省崇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603执370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旭峰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福建省崇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港口区旭峰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崇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2720元(包括借款本金378282元、一般债务利息4333元、**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926元、案件受理费3551元、执行费5628元)以偿还本案债务,双方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结,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